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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1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和实践,深化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和上级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2.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反腐惩恶,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做好执纪审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

3.目标要求。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覆盖全体党员,实现教育大多数、惩处极少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四种形态”运用方式

(一)加强日常监管,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1.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学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定期召开“三会一课”,抓好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中心组学习、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分析等规定的执行。党员干部之间要通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方式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咬耳扯袖”,不断提高解决自身矛盾和实现自我纠错的能力。

2.经常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日常谈心谈话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每年要与班子成员至少进行两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基层党委(总支)、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开展谈话谈心。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党政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谈话谈心。基层党委(总支)、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要经常开展谈心谈话。谈心谈话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关键点和着力点,按照责任传导、教育提醒、告诫整改、鼓励鞭策等要求,围绕思想、纪律、作风、履职等方面进行。

3.认真进行任前谈话。对新任职和交流使用的处级干部,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纪委书记分别进行任前谈话;新任科级干部由组织、纪检部门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前谈话。谈话要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指出新任职人员存在的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4.针对廉政风险开展约谈。学校党委、纪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廉政风险、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完善内部防控措施,并随时检查落实情况。

5.加强询问提醒。对有群众议论、违反党规党纪的苗头性问题和小节性问题的,及时询问提醒。有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问题反映的,由学校党委或纪委的主要负责同志提醒。对苗头性问题和小节性问题或有举报、虽线索笼统但不能排除违纪可能的党员干部,由纪检部门或通过单位负责同志约谈提醒。

6.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党员干部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纪检部门可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学校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要根据情况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对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二)坚持动辄则咎,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1.进行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或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诫勉谈话。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的校领导、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对其他党员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或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组织、纪检部门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诫勉谈话,同时要求被谈话个人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经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后,报纪委或组织部门。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2.给予轻处分。对于指向性明显的问题和线索,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对于轻微违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等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或纪检部门根据党员干部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学校党委提出组织调整建议。

(三)坚决防止破法,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1.给予重处分。以查处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2.进行重大职务调整。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党员,可同时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突出惩处重点。要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2.做好纪法衔接。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五)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

1.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主动改正。通过严明纪律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2.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

3.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所在基层党委(总支)要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为状况,经常开展谈心交心,帮助改正错误,提高认识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三、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1.落实主体责任。学校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及领导班子要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和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方法。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2.履行监督责任。学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从严从快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违规违纪问题。

3.强化考核问责。各基层党委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学校将运用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学校党委将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严肃追责,并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对西安理工大学全体党员的监督。对非党员干部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