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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8     

   西安理工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

                                        (西理人〔2006〕18号) 
  为了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出国人员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派出国 
    (一)公派出国的原则 
     公派出国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公派出国应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保证质量、契约管理、按时回校的原则。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派要坚持为学科梯队建设服务,为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从事科学前沿研究,适应学校发展建设需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为目的。 
    (二)公派出国留学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优良,身体健康; 
    2、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和国际交流能力,一般应是学科骨干或具有一定培养潜质的中、青年教师以及有培养前途的管理干部; 
    3、在校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且在教学、科研和其他方面工作成绩突出。 
    (三)选派渠道 
    1、国家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是指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的各类留学项目、其选拔和管理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2、单位公派长期出国 
    (1)单位公派长期出国系指因校际间的交流项目、出国从事科研合作、学术访问以及各种国外学校奖学金资助,经学校批准,出国期限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国人员; 
    (2)单位公派长期出国的选派程序是所在单位推荐,学校审批。 
    3、单位公派短期出国 
    因参加学术活动等出国期限不超过6个月者,可由个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以单位公派出国。 
    (四)公派长期出国的管理和待遇 
    1、公派出国人员应定期向所在单位和学校汇报自己在国外的学习和工作情况,按照协议要求按时回校工作,回校时应向学校和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的学习和工作总结; 
    2、公派出国人员在批准期限内,学校按月发给本人职务工资、未纳津贴和原地补贴,住房,子女入托上学,按正式职工对待;公派长期出国期间,在批准期限内若完成了考核年度要求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岗位津贴按本人相应标准的一半发放; 
    3、公派出国人员应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工作,并且要完成协议规定的各项出国任务; 
    4、对虽能按时回校工作,但未完成出国任务的人员,视任务完成情况,做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 
    5、国家公派的期限按照国家批准的时间执行,单位公派的出国期限一般不能超过3年; 
    6、公派出国批准期限满后,确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应提前向学校突出申请,在获得批转后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内,学校暂存工资,待按时回校后,予以补发,但津贴不予补发; 
    7、国家和单位公派长期出国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指定校内担保人,出国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是校内在职职工的,应首先承担担保义务,担保人的义务是:保证出国人员按期回校工作,如出国人员违约,担保人赔偿协议规定的出国人员违约金,赔偿方式为一次性交清或从工资和校内津贴中扣除,并负责办理出国人员的校内手续;国家公派人员在与学校签订协议前,还须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与国家签订出国留学协议,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担保和交纳保证金,如违约,学校将与国家留学基金委一同依法追究违约者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8、参照国家公派的管理办法,实行签约和保证金的管理制度,经学校批准单位公派出国的人员,在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提供担保的同时,还需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保证金的标准按照出国期限规定如下:半年1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半年,保证金相应增加1万元,但保证金最高不超过6万元。国家公派人员的出国保证金的标准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确定,学校不再收取国家公派人员的出国保证金;单位公派出国人员按期返校后,学校退还其出国前所缴纳的保证金,如果出国人员逾期1个月不归,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换,同时学校将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协议担保人应负责办理其校内手续,并承担担保义务(见第7条); 
    9、公派长期出国人员,应保证回校工作至少5年以上(服务期),服务期不满而调离学校的,应向学校缴纳服务期补偿费20000元/年; 
    10、单位公派短期出国人员,在批准出国期间,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个人自费学校公派出国(简称自费公派   下同) 
    1、对个人联系出国学习、进修或科研合作等,其学习或研究的内容与本人从事的专业一致,且为学校专业与学科建设急需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学校批准后,可以按照自费公派人员办理出国手续; 
    2、自费公派出国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前,须与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向学校缴纳出国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1000元/月,最多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在办理出国前应一次交清应缴纳的保证金。自费公派出国回校工作至少工作五年以上,服务期不满的申请调离学校或再次自费出国,应向学校交纳服务期补偿费10000元/年; 
    3、自费公派出国期限一般不能超过3年,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学校暂存其工资(仅指职务工资、未纳津贴和原地补贴,其余不发),学校保留其公职,住房及子女入托、上学等按学校正式职工对待。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回校工作后暂存的工资如数返还本人,如果不能按期回校工作或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完成出国任务,暂存的工资不予补发; 
    4、自费公派出国人员不得延长在外进修或研究时间,按期返校工作后,学校退换其出国时所交保证金,如出国人员逾期1个月不归,其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学校将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由协议担保人负责办理校内手续,并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赔偿(赔偿方式同公派出国第7条); 
    5、对于虽按期回校工作,但是没有按协议要求完成出国进修或研究任务的出国人员,学校在征求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重新考虑对其工作的安排,若确无合适岗位安排的,本人应参加学校公开进行的岗位竞聘(在回校到正式竞聘上岗期间按照富余人员管理),落聘者作为富余人员管理。既无合适岗位安排,又拒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岗位竞聘者,学校将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自费出国 
    1、申请出国定居、工作的人员,经学校批准后,须办理辞职手续。其中对服务期未满的,须交纳服务期补偿费; 
    2、个人联系出国学习、进修或合作科研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交纳出国保证金和服务器补偿费(服务期未满者交纳),并与学校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保留公职,停发工资及各种津贴,如因故需延长出国期限或变更,但须签订新的协议。其余申请自费出国的人员,经基层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须办理辞职手续,其中,服务期未满的需缴纳服务器补偿费后,方可办理辞职和出国手续; 
    3、对于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出国的,学校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出国探亲 
    1、申请出国探亲,如申请人配偶系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身份派出留学,且其留学期限在3年以上的(含3年)、已出国一年以上者,可准假1次,期限1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申请探亲休假不超过1个月的学校发给其工资(仅指职务工资、未纳津贴、原地补贴),超过1个月的,从出国的第2个月开始停发工资,逾期不归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员申请出国探亲、访友等,一般准假不超过1个月,在批准期内,如逾期不归,学校将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2、如申请探亲人员系出国人员的担保人,则在批准出国的同时,应先将其担保的经济赔偿费如数交纳学习,带起探亲假期满按期回国后再返还本人,否则不予批准出国探亲; 
    3、若申请出国探亲人员与学校签有服务合同或按学校规定应履行服务期而未满的,应向学校交纳服务期补偿费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按时回校后如数归还。 
    五、本规定经2006年6月30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有关出国人员管理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办理。 
  
                                                                                  二OO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