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纪委委员工作职责及联系基层党委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纪委委员作用,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纪委在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纪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度。纪委书记对纪委全面工作负总责,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负责纪委日常工作,纪委委员除按规定参加纪委会议、讨论有关重要工作之外,根据分工,参与或负责纪委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纪委委员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和上级纪委以及校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带头落实各级党委、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部署和决议决定。
(二)参加纪委会议,研究重要工作;审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学校纪委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挥个人在纪委集体领导中的作用,根据分工,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及协助、指导、监督和检查所联系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了解全校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本人所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的情况,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纪委会或纪委书记汇报。
(五)完成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委(总支)工作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实行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委(总支)工作制度。纪委委员在做好本单位纪检工作同时,每人安排一定数量的基层党委(总支)作为工作联系单位。
(二)纪委委员要经常和所联系的单位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指导所联系单位开展党风廉政相关工作,主动参加所联系单位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纪委委员参加联系单位有关会议和活动须填写《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委(总支)工作情况记录表》,及时交纪委办公室留存。
第六条 本制度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