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校内文件

西安理工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9     

中共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理工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校属各单位:

《西安理工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9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5年12月11日


西安理工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目的

(一)严肃党纪政纪,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监督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化解矛盾,增强团结,维护学校稳定大局。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任务

(一)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

(二)接受并处理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使各种违纪、违法问题得到查处,不正之风得到纠正,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得到解决,信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纪办理。

(二)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保障党员、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对学校的党员、基层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二)对学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批评、建议,或者反映纪检监察工作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交办、移交的信访件。

(五)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受理

(一)来信。在接到群众来信后,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登记。收到署名由领导亲收的信访件,应及时送交领导亲自拆封,并按照领导阅批意见进行处理。对于网上举报信件,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查收并进行统一登记。

(二)来访。认真听取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并按要求填写来访登记表。来访登记表要经来访者阅看,并签名确认。对于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举报电话。要认真接听举报电话,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

(四)上级交办。对校领导或上级交办的信访件,收到后交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分管校领导批阅。

第七条 对于所受理的信访件,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情况统计表中进行登记,详细填写信访阅办单,并随信访件一起报送领导阅批。

第八条 信访件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及时呈报领导阅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先由承办人填写拟办意见,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分管校领导批示。

(二)反映的情况比较紧迫或有意外情况,需要尽快做出处理的,信访人员可用电话向有关领导征询意见,再按程序办理。

(三)对重要信访件要在向学校党委汇报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九条 纪检监察信访调查

根据领导批示,需要核查的信访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承办人。

(二)制定调查方案。

(三)调查取证。

(四)写出初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转办

(一)需要转到有关单位的信访件,要将信访反映内容进行摘抄,隐去举报人姓名,并填写信访件转办单,随信访摘抄内容一并交给承办单位,尽量避免原件转办。

(二)对转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核查及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转出

(一)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件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单位反映,并将反映的问题转到相关单位办理。

(二)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必须呈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审核、办结

(一)信访件的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信访了结前,部门领导必须对信访件材料、调查材料、结论、处理建议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填写办结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结。

(二)经初步核查,确实存在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按有关程序转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 反馈、统计与归档

(一)反馈。对于校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要求有反馈信息的信访件,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处理情况;对署名举报的,一般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对复函和答复情况的材料备案留存。

(二)统计。信访件每季度统计一次,按照信访来源、问题性质、涉及金额、涉及人员数量和级别、办理方式、处理结果等进行统计和分析,为领导决策和部门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三)归档。对于已了结的信访举报件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统一编号,编排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对于每一个信访举报件和有关查处材料要单独建档进行管理,卷宗材料较多时,也可多卷分装。对于已立案并给予责任人处分的,其案卷要移交学校档案馆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对举报线索不具体、无举报对象、无事实依据、无实质性内容的信访件,做留存备查处理。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信访工作人员要加强保密知识学习,增强保密意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与信访有关的内容。

(二)接到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要及时进行信访登记和分类处理,不得擅自扣压、销毁。

(三)信访件反映的内容如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信访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

(四)处理来信来访等举报事项时,必须及时准确,严谨细致,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五)要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

(六)要设专人保管信访卷宗材料,保证其安全完整;需要借阅的,必须经过纪委办、监察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