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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6-19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全委会对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1、中共西安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简称“纪委全委会”)是纪委议事决策机构,在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纪检监察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议事决策。

2、纪委全委会坚持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坚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议事范围: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学校党委工作部署的具体实施意见。

2、研究审定学校纪委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

3、研究分析全校党风廉政教育、违纪案件查处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的意见。

4、审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章制度。

5、讨论学校党委、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及提请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6、按规定权限,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7、研究纪委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纪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决策程序与规则

1、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会议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审定。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于会前2天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做好讨论准备。对于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应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3、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4、纪委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并于会后主动了解本次会议的内容。

5、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经纪委全委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人员同意为通过。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票决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6、纪委全委会通过的事项,以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文件材料,由纪委书记签发,纪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有关事项的落实。

7、校纪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四、议事决策纪律

1、会议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人员应当回避。

2、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决定的,可向校纪委建议,提请下次纪委全委会讨论。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全委会决定,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带有保密性质的,按规定程序传达落实。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杜绝失泄密情况,违者要追究责任。

五、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西安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123

201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