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监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来电来文请示,给予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能否适用处分条例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目前,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未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可以参照处分条例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