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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如何行使监察权】 留置共同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突破攻守同盟

发布时间:2018-09-2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我不是一个好干部、好妻子、好女儿,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我没有守住底线,被贪欲蒙住了眼睛,我知罪认罪悔罪……”7月31日上午9时,被告人黄荣、何家宏、晏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在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相较于庭审现场三人的供认不讳,案件的调查过程并不顺利。

2018年2月8日,曲靖市纪委监委对宣威市政协原副主席、工商联主席黄荣进行监察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市纪委监委此前初核发现,该案还涉及宣威市工商联另外两位班子成员。同日,曲靖市纪委监委对宣威市工商联原副主席何家宏、晏洪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对于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如果不将其留置,将严重影响进一步调查,并有可能造成事实调查不清、证据收集不足,影响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曲靖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尹向阳解释说。

留置前,专案组通过外围调查初步掌握了黄荣、何家宏、晏洪三人涉嫌渎职的部分事实;留置期间查阅账目发现,该单位由闲置的一间老办公用房改造的临街铺面房租账目不清,2016年应收的8万元房租未入账。然而,留置期间,三人拒不交代相关事实,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随后查阅资料,工商联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从不召开主席联席会议的不正常情况,引起了调查组注意。“既然重大事项不经过集体讨论,那他们就可能在对各自所担责任的认识上存在分歧,在‘利益’分配上也很有可能存在矛盾,他们不应该是‘铁板一块’……”案情分析会后,专案组进一步坚定信心、明确思路,采取了政治攻心、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讯问策略。

“黄荣作为单位‘一把手’,在开展微型企业补助及创业贴息贷款工作中,拿政策做人情,把扶持名额分配给亲朋好友,在给各乡镇、各部门分配工作经费时乱表态,我几次提醒过她。”

“后来,我们觉得名额不要白不要,也就二一添作五,彼此心照不宣,微型企业补助及创业贴息贷款名额分配上,她一个人占一半,我俩各占25%。”

……

突破口渐次打开。接下来的讯问,何家宏时而言辞激烈,时而沉默冷淡,出现较大心理波动。办案人员分析,这是他在交代部分问题后出现了畏罪、悔恨、悲观、侥幸等复杂情绪。

随后的讯问,内审组同志和何家宏拉起了家常,从亲情、政策法规等方面对其进行思想疏导。“我错了,我都交代……”何家宏的心理防线完全崩塌,一五一十交待了与黄荣、晏洪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方式私分8万元房租的事实,并道出了三人为掩盖真相订立攻守同盟的经过。

至此,三人的攻守同盟被突破。后经多次“交锋”和教育挽救,三人放弃了避重就轻、蒙混过关的心理,如实交代了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细节。4月20日,曲靖市监委以涉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犯罪将黄荣、何家宏、晏洪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参与此案的调查人员唐雷深深有感触地说:“对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可以防止其逃跑、自杀,防止其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防止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发生,也有利于各个击破、突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