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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问答】如何正确运用监督执纪

发布时间:2017-06-19     

畅所欲言议国是,献计献策谋发展。

今年两会看点很多,一个值得关注的视角,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会风的进一步改进。

老百姓当然关心国计民生大事,也当然会从两会窗口观察党风政风、社会生活种种变化。所以,切莫忽视舆论对会风的评议——会务工作是不是节俭朴素,代表委员是不是道真话说实情,新闻报道是不是公正客观……水可折光,花报春讯。这些变化往往透出丰富而清晰的信息,或可为解读当今中国大气候“背书”。

参与两会工作有十几年了,对今年会风改进感触尤深。还记得当年的一些情形——有的代表团下了车就走上红毯,有标语欢迎,有鲜花陪伴;有的团进了房间还有些许土特产,有吃的、有用的;休会时有的还搞专场文艺演出,蹦蹦跳跳;有些新闻媒体热衷追星,报道多是“娱乐范儿”。当然,最为火爆的还是各种交际和各色联谊,“一起坐坐”“吃个便饭”“认识认识”……相当时尚,相当普遍。

十八大以来,两会会风年年都有新变化。作为参会代表,我的切身感受是,与会议无涉的一切都简单务实:家常饭菜,白水一杯,环保铅笔,简单漱具……特别是过去那种应接不暇的互相吃请,销声匿迹。个人观察,虽然不能说“四风”之弊已经杜绝,但会风向好、治理有效的判断,应该不离谱。

有人说,摆个鲜花、弄点小酒、演个节目,不必小题大做。这个看法不妥。正像代表委员言谈举止并非是个人问题,两会会风当然是不能忽视的政治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恰应更加关注会风、文风、干部作风,并从这些方面做起、改起。“八项规定”是什么?是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但其有着更深思想涵义,那就是人们都清楚地意识到,干部作风不良,政治生态肯定糟糕。

还有一个看法也值得一议。

全面从严治党,面对的当然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这没疑问。但,是不是与社会方方面面无关呢?恐怕也不能这样看。习近平总书记在两会上强调,“一个地方要实现政通人和、安定有序,必须有良好政治生态。政治生态污浊,就会滋生权欲熏心、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一系列问题,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讲得十分透彻。

殷鉴岂止不远,教训就在眼前。前不久严肃处理的几起人大代表选举贿选案,性质之恶劣,让人倒抽一口冷气;而参与其间的,有党员干部,也有各方人物。这充分说明,如果不抓作风,就会助长骄奢淫逸等不良之风;如果治党不严,就会出现贿选之类的权钱交易;如果惩治不力,就会大范围污染政治生态,甚至扩散至生活的犄角旮旯。从这个意义上看,全面从严治党,党员干部当然要把自己摆进去;而要营造和保持良好政治生态,无论谁,其实都应该、也可以出一把力。

鲜花、小酒、娱乐,本身没什么不好,正像中秋月饼,本来就是普通吃食。之所以变得不普通、不寻常,甚至大有文章、颇有深意,因为它折射出党风政风中令人深思的东西。同样,会风之持续改进,是不是昭示着“亲清的政商关系”得到了更多人认同,高压反腐取得了明显吓阻效应,犯罪成本更高镇止了寻租动机,正风肃纪的正能量在各行各业逐步显现?

这一切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我们应该充满信心并乐观期待。(米博华)

 

2017-03-17

《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具体从以下3个方面把握。

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管党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是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如果纪律都守不住,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二是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党员干部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如果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监督和约束,及时认识和改正错误,就可以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三是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失去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讲政治、顾大局,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治病树、拔烂树、正歪树、护森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要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这在《条例》各章都有具体体现。一是始终扭住“常态”。《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政治生活有战斗性和锋芒。二是合理把握“大多数”和“少数”。《条例》规定:“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人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这表明监督执纪的过程,也是教育挽救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对不太严重或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要把那些相信组织、迷途知返的违纪党员干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区分开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将“惩”与“治”结合起来。三是紧紧盯住“极少数”。《条例》规定:“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这就是说,对严重违纪问题要严厉惩处,坚决减存量、遏增量,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氛围。

切实扛起监督执纪的政治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条例》围绕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对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党委(党组)来说,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对纪委来说,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来说,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以担当落实责任,以行动诠释忠诚,把全面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转自《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百问》)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