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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14     

西安理工党发〔201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干部恪尽职守、主动作为、善谋勇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工作环境,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容错纠错是指对校属各单位和处级干部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二章  容错适用范围

    第四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和学校党政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深化校内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和实验性工作实践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创新创业、产学研深度融合等工作和完成学校党政安排部署的任务中,因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服务校内基层单位、服务师生员工中,因着眼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六)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三章  容错程序

第五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上述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向问责部门提出容错申请。

(二)审核受理。问责部门接到容错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给予解释答复。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再受理。

(三)调查核实。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四)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经学校党委审核后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影响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但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五)结果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认定反馈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送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免责减责

第六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可以免责的。

1.单位年度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2.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待遇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双代会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4.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可以减责的。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个人的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五章   纠错改正

第七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纠错: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给予警示和提醒,督促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定期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给予适当诫勉,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方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纠错不到位的,应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六章  澄清保护

第八条  对于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学校党委承担容错纠错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学校纪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党委宣传部应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41日)